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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珠宝玉石标识管理办法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珠宝资讯  加入时间:2007-9-26 10:41:50  宝玉石周刊
  本报讯 (记者 智卫民) 日前,上海出台珠宝玉石标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今后珠宝产地、造型不参与定名。“南非钻石”、“缅甸蓝宝石”、“波罗的海琥珀”等标识今后不会再出现在市场上。据悉,此管理办法将在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称,珠宝玉石名称除应按国标GB/T16552-2003《珠宝玉石名称》标注外,还应遵守“五不四禁止”规则,即:产地不参与定名;不用雕琢形状定名天然玉石;不允许单独使用“玉”或“玉石”直接代替具体的天然玉石名称;不允许用生产方法参与定名;仿宝石不代表珠宝玉石的具体类别,不是所仿的珠宝玉石,所仿材料有多种可能性。禁止使用由两种天然宝石名称组合而成的名称,如:“红宝石尖晶石”、“变石蓝宝石”;禁止使用含混不清的商业名称。如:“蓝晶”、“绿宝石”、“半宝石”;禁止使用生产厂、制造商的名称直接定名;禁止使用易混淆的名词定名,如:“鲁宾石”、“红刚玉”、“合成品”、“奥地利钻石”。
      管理办法规定,当珠宝玉石以质量作为贸易结算单位时,其质量应予标注,当零售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时必须提供国家认可的鉴定证书。
      此外,针对钻石规定,其质量标注以克拉(ct)为基本单位,数值至少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8舍9入”。钻石质量单粒大于0.20ct(含0.20ct)的,必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上海宝玉石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上海市珠宝玉石商品(产品)标识管理办法》,是因为市场存在良莠不分、规范不够的问题。据了解,上海在去年抽检发现郊区和大卖场为主的珠宝市场存在标识定名不规范的比例达36.4%。水晶销售商铺因在发票上不按规范名称填写而遭恶意退赔的情况屡有发生。所以,协会多次听取专家和企业家意见后决定推出标识管理办法,希望能保障厂商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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